宝鸡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4-03-03 电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作)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市外经贸部门和各县(区)计经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章程。协调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派、借聘人员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未脱离(原单位)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利用外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就企业的重大问题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第二条 各级外纲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二)负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执行。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四)指导、协调各主管部门和监督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审批申报。
(六)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第三条 各级经贸部门(经贸委)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气、运输的调度衔接。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牵头,实行联合办公制,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在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工商局、土地局、规划局、环保局、外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审批。
(二)凡经联合审批通过的项目,各外资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对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核确认。
  第六条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不论在建还是已建成开业的,其人员出国由企业根据需要决定,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后,转报省外经贸厅批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上报或直接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由公安部门发给因私普通护照。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涉及各方资产权益时,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 法》办理。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具认可的评估报告。境外投资者由境外投入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资产,在申请验资前,须由商检部门进行财产鉴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委托外方在境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物料,须经我国商检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第八条 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行情况和工商外汇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年检工作于每年一季度按管理原则,由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尊重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制定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确定企业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及奖惩制度;招收、招聘、雇用、辞退、解聘和处分职工,并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统计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按时向级外经贸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对企业筹建、生产及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对外高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由市开放办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确认后,方可进行。其它单位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经对外开放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内设“三资”企业的投诉“窗口”,负责接待外商投诉,并根据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各承办单位应落实责任,认真办理,一般应在两周内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抄送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或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检察、法院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到外商的起诉后要及时依法查处。属涉外案件应主动与归口管理部门沟通情况,共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宝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 陕西分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编辑:冯佳 制作:穆涛 技术:黄文刚 供稿:何勇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通讯社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陕西分社
电话:029-87290693 技术支持:029-87290676 新闻热线:029-87293587
举报电话:029-87290693 广告联系:029-872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