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鼓励发展外资、外贸、外经工作实施办法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4-03-03 电
  为了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努力开创外资、外贸、外经“三外并举”的新局面,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引导外资投向,全方位招商引资
第一条 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按照“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利用外资新思路和“一、二、三产业并举,大、中、小项目齐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招商引资方针,把利用外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
第二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引导外资重点放在五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二是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嫁接”改造;三是名牌产品和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农业资源开发和深度加工;五是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
第三条 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界直接投资、努力争取境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接受外国政府援助、以股权吸收国外金融资本,积极采用B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 形成多形式、全方位引资的新格局。
第四条 寻求同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大财团、大商社的合作。对于跨国公司在宝设立非限制性项目的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内短缺原材料项目,允许其产品扩大内销比例或全部在国内销售。企业所需外汇允许其采取购买国内商品出口的办法解决。
第五条 鼓励外商参与道路、桥梁、隧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对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允许其采取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等方式予以补偿。
第六条 积极引导和得用外资加快优势资源和农业资源的开发。对于外商投资的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若投资额大、加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低于现行规定。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兴办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凡当年实际出口或提供出口货源占总值50%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鼓励企业“嫁接”改造。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方除以现有厂房、设备出资外,需要以现金出资的,在自筹资金达到20%后,可向争行申请贷款。对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降低自筹比例。属国家政策性贷款范围的项目,申请政策性贷款。对于嫁接企业原来的债务挂帐,经银行批准,可以先挂起来,由中方在合资企业的分红中逐年解决。有选择地拿出一些中小型企业,公开拍卖,由外商投资经营。对于过去技改项目已经投产担效益不理想的企业、技改资金已经到位但没有竣工的企业,可以技改投资为股本利用外资再“嫁接”。
第八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购买股权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等第三产业。积极试办中外合资、合作流通企业。允许外商租赁商业、物资企业,建设商业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外商转让产权、股权。可在我市选择一、二家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与国际著名商业零售企业合资、合作,引进国外连锁店等新型商业经营模式。兴办一批有行业牵动作用的广告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医疗保健、会计事务所等外商投资企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情况对待:
1、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在山区各县举办的企业;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开发荒山、坡、滩涂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或投资于能明显提高农业主导产品的产量、品质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优惠。
2、本办法颁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权做为中方合营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3年。
2、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额占年生产总值的50%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 %税率缴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缴所得税,再减半3年后按10%的税率征收。
3、技术先进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 年免缴所得税后,再减半6年。
4、外商投资于农、林、牧及其深加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缴所得税,再减半征收3年后,经报批,还可给予减征。
5、对外商投资的交通、能源、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6、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投资者申请, 经税务部门审批,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追加或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额。
8、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第十一条 国内公民使用外商亲友赠予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举办的企业,其赠予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报市对外经贸局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市内外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我市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对引资、介绍成功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的0.5-2 %发给中介人奖金,并在验资后一个月内由中方一次付清。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额的0.5-2 %发给中介人奖金,并在投产后一个月内由该项目单位一次付清。对引荐、介绍并实施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由具体承办单位按合同额0.3-0.5%的比例,奖励单位或个人。 国际援助项目按外方援助金额2-5%的比例, 由项目受益单位奖励单位和个人。
二、鼓励出口创汇、推动对外贸易再上新台阶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我市工业基础雄厚、技术含量高、名优产品多、资源丰富的优势,不断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出口生产基地、创汇大户。促进我市的出口产品上质量、上规模、上效益。
第十四条 对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和出口供货大户,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其技术改造优先立项,配套资金优先保证,技改贷款优先安排。特别是对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需进口的设备,且项目效益好的,所需信贷资金由银行优先安排。允许企业以其出口产品收汇直接偿还进口设备的外汇贷款。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出口规模与信贷规模挂钩政策。对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要根据出口实绩予以信贷倾斜,促进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协调增长。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商业、物资、旅游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在配额招标、许可证申领等方面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外资企业在开展来料、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方面免交海关保证金,对大宗进料、件所需资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调后,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300 万美元以上或其它出口额占到本企业现汇出口额60%以上的,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50 %返还。外贸企业所实现的利润,5年内不征33%的得所税, 用于消化企业历年亏损挂帐或用于建立外资发展基金。其资金使用由市对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凡承担并完成当年出口创汇计划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当年比前3年平均值每增加1美元,每盈利5分钱人民币的, 除省政府按出口商品大类给予人民币奖励(一般商品奖1分、机电产品奖2分、开发的新商品奖3)外,由政府每年年终也给予奖励, 奖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
三、拓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努力跻身国际市场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形成外资、外贸外经齐头并进格局,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劳务输出数量,增加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外派劳务人员。鼓励向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投资进行合作和合营,带动劳务输出。同时充分利用国外各种关系,通过合法手续,向国外的企业或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外贸、工贸、技贸、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实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多种多样的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组建海外企业,凡国内投资者从海外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按国家规定享受各项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承揽国外承包工程,加强有对外承包工程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协作,将对外优势集成、组合起来,依靠群体竞争实力,争取承揽从咨询、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经营到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的总承包工程项目,提高对外功务工程承包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我市建筑大军众多、大中型企业实力雄厚、科技人才多的优势,力争在近二年内使我市获得对外工程劳务的经营权,为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和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认真抓好援外、技术出口工作,通过援外和技术出口,带动国内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增加创汇能力。同时要积极争取接受国外援助项目。
四、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作用,确保“三外”工作稳步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是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与市外贸局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对外开放的有关事宜;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管理和指导“三外”工作的开展;汇总统计全市外资、外贸、外经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落实领导、落实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专兼职人员,把“三外”工作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形成全市一级促一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而推动我市对外开放的蓬勃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在“三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单位可对有关人员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凡我市过去有关规定怀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宝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宝鸡市政府公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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