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4-03-03 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活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不断满足全市居民改善信房条件的需要,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市房改方案和政策规定的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赠与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应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实行准人制度。市房改办负责本市市区内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房,是指职工(居民)根据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并经市房改办批准以成本价购习的全产权住房,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以标准价购习过渡为全产权的住房,按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已购公房在付清购房款并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上市出售,亦可互换和出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规定补足房款的;
(二)住房面积标准超过规定的标准或利用公款装修的住房,且超标面积或装修费用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户籍冻结地区和已列入近期城市改造拆迁范围的;
(四)住房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产权共有的房屋未经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六)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
(七)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八条 已购公房不得公割拆套出售。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购公房所有权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
(二)市房改办在收到申请之日即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自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答复,逾期侧 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习权;
(三)经审核符合上市交易范围的住房,由市房改办向申请人填发《宝鸡市已购房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论证》(以下简称准入证),申请人持《准入证》到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交易、过户、税费缴纳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市房屋交易中心公布,申请人根据房屋状况自行报价,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格时,按,指导价格的下限收取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出租已购公房,须事先到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及合同鉴证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租凭价格由双方协议商定。
第十三条 互换已购公房,经双方协商签订同合后,按各自户屋市值互找差价,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缴纳手续费。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以房改成本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购习的全产权住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职工(居民)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期收益部分(即增值部分),由职工(居民)和原产权单位按产权份额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得部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存管理。
第十六条 已购公房继承、赠与(不含部分产权住房)他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赠与的,执行下列税费政策:
(一)居住满一年的,免征营业税;
(二)暂免土地增值税;
(三)房屋出售暂按收的1.5%向买方征收契税;
(四)赠与按房屋市值(评估价)向受赠方征收3%的契税;
(五)按房屋出售收入或赠与房屋市值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六)按房屋出售收入、赠与房屋市值或抵押值的千分之五缴纳手续续费(双方各半);
(七)向买方(含受赠方)按房屋出售收入或市值征收1%土地收益金(相当于出让金)。
第十八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住房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住房售后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原交纳的维修基金和结余的维修基金随产权转移过户,新住户应自觉遵守原产权单位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原产权单位应支持住户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阻挠。
第二十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该户不得再以房改价格优惠购买信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
(一)将不准上市的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
(二)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又以非法手段按房改价购买房屋的。
第二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宝鸡市政府公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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