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时间: 2004-02-16 ·作者: ·征文地区: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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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党根据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是历史的正确选择。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过去很长时间,由于认识和政策的偏差,在实践中曾偏离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为越公越好、越纯越好,急于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急于扩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比重。虽然那时也做过一定的政策调整,实践证明这种调整是必要的,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可能根本解决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用“制度”固定下来,更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它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这对于正确认识和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党的十五大对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第一,进一步强调了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中始终应占主体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经济制度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动摇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但为了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为了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时,我们既不能因为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因为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忽视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能搞私有化。

  第二,全面阐明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对于公有制经济含义的这种新认识,完全符合实际。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

  第三,深刻揭示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内涵。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能有所差别;二是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第四,明确指出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能否起主导作用,既关系到能否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成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五,进一步强调了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曾经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轻视集体所有制经济,急于使集体所有制经济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结果影响了劳动群众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制经济日益受到重视。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总结了历史经验,指出集体经济具有广阔的前途。因此,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六,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对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需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只要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决不会导致私有化。因此,国家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至于“三资”企业,大多数是外商与我们合资、合作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类企业中,国有和集体所有部分属公有制经济成分。即使是外商独资的企业,也要受到我国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制约和影响。发展“三资”企业,我们可以得到多方面益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十五大在理论上的新的发展和实践上的新突破,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坚持和运用。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结合,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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