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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5-08-30 电

 中共岐山县委 岐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3年5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我县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并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两个毫不动摇”,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实现兴岐富民、建设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近年来,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取得较大发展,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与沿海发达地区及省内兄弟县区相比,存在着发展慢、规模小、水平低等不足。努力改变这一现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是我县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关键在于解放思想。要坚决破除歧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传统思想观念和偏见,把广大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不限发展比例和速度,不限经营方式和范围,不限从业人员身份和企业组织形式,不限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放宽领域,放活政策,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二、结合实际,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4、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发挥区位、资源和产业等优势,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重的方针,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领域。在商贸、餐饮、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继续扩大规模、提高档次的同时,加快向第一、第二产业拓展,积极兴办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展,实现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

5、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龙头,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实现规模经营,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有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6、加快中小企业民营化步伐。原县属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转让、重组等多种方式,使国有资产逐步退出生产经营领域。规模较大的乡村集体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私营化过渡;小微亏的乡村集体企业,可通过转让、出售、兼并、重组等方式,一步到位,直接私营化。到2007年底,力争实现大型企业集团化,改制企业股权多无化,县属企业民营化,乡村集体企业民营化,形成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2个,过千万元的企业10个,过500万元的企业50个,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到全县国内生产总值100%的目标。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7、放宽经营领域。非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人员,都可兴办个体私营企业;非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经营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设施、基础性产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房地产、高新科技、社区服务等领域的建设和经营。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不分所有制形式,一律平等对待。

8、简化注册手续。①开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凭个人出具的资金证明直接登记注册。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③异地来我县经营者,不受户籍限制,与本县人员享受同等待遇。④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可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冠以省市名。

9、改进注册登记方式。县政务大厅、工商部门要公开注册程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全面推行“一厅式”办公,实行受理、核准、发照“一条龙”服务。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当日内注册,私营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未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当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和集体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10、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境外企业兼并、收购县内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资产评估后,资大于债的,可就净资产给予以20%的优惠,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先付50%的资金,剩余部分二年内付清;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现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可采取用企业实现的所得税逐年弥补的办法解决。加大对县内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可采取转让、出售、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在具体操作中,要妥善处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特别是不能悬空债务,更不能恶意废逃银行债务。

11、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境外企业承包、租凭经营亏损的县内企业。承包、租赁可采用还本租赁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也可采取还本承包法,当上交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承包资产产权。

12、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租赁、还本承包县属企业,在安置现有职工的前提下,允许实行双向选择,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接受安置职工的费用,记入原企业债务,对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的,发生和预留的养老保险金可冲抵原企业资产。

13、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县属国有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个体私营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两年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所得税。

14、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县内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兼并方或收购方的,土地资产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出让金以评估确认地价的40%—60%计算,按计算值优惠60%—90%缴纳;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入股形式;租赁县内企业的,土地资产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年租金标准按土地等级情况在1—6元/m2范围内确定缴纳,对投资额较大的,其土地租赁费可给予一定年限的免交: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免交一年,1000万元以上的免交二年,3000万元以上的免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零地价,无偿出让土地。

15、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县内企业,资产评估、验资、交易等手续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土地地价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算,按30%收取;变更税务登记、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及贷款单位时,只收取工本费。

16、新办企业所需用地由投资者根据企业规模和投资方向,在县、乡(镇)、村总体规划范围内自行选定,必须先转为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限由县政府统一确定,有关手续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协调办理。生产性企业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交清省市上解部分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先交50%即可开工建设,其余部分待企业运转正常后两年内交清。也可采取土地租赁制或分期交纳的办法,逐年交清土地出让金。

17、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个体私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后,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现有服务型和商贸个体私营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费附加。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18、县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在坚持效益原则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规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立足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发展“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附加值高的民营科技项目;支持发展前景好、见效快的种、养、加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销售畅、经济效益好的私营企业要优先进行等级授信,给予重点支持,促其上规模、上水平,做大做强。

19、对私营企业的贷款申请,缩短审批时间。金融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的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发放,一般不超过20天,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权限范围以外的贷款,要积极与上级金融部门联系,并对贷款企业及时给予答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万元以下贷款实行无抵押信用贷款。

20、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县上每年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提取5%,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从县财源建设资金中拿出三分之一,财政当年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1、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规定不允许兼职办企业的人员外,鼓励支持各方人士以资金、技术、专利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吸引县外资金来我县兴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暂行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大力整治经济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坚决制止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劳动用工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各种物品、强行征订的报刊;有权拒绝参加评比、竞赛、联谊、学会等活动。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经杳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并开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规范行政行为。

24、建立健全非公有制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经营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免检制。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报经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5、加快建设蔡家坡科技园区,发挥园区载体功能和核心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中,实行“扎口管理”,重点保护,形成聚集优势较为明显的园区经济群体,增强个体、私营经济的活力。

七、加快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非公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2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联系,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自建科研机构,进行技术攻关。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国家名牌产品,每年争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1—2个。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用先进适用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实行等级化管理。

27、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培训基地和人才引进储备中心,搭建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平台,有计划地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选送一批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高薪聘用高精尖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有关部门要做好人才引进、档案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考评、工龄计算、再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要建立职工个人社会保障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9、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诚信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30、鼓励规模较大的个体私营企业,打破家族化管理模式,通过改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科学化、企业形象公众化的企业体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八、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形成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

3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上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商贸洽谈、业务培训、环境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并负责做好对非公有企业的先进评选和省市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等工作。

32、工商联、个协、私协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作用,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要加强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群组织建设,在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吸收政治进步、遵纪守法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加入党的组织。

33、强化监督考核和奖励。各级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来抓。县上将把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情况作为岗位责任制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对为地方财政收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将予以表彰奖励。

34、各乡镇、县级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形成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合力。一要建立完善首问责任制、接待登记制;二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三是执法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法,文明办公。

35、本《决定》所指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前县上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岐发〔2003〕28号)



来源:岐山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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