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卫华
据人民网报道,山西省政府将对煤矿出“重拳”:死1人,除了由矿主负担20万元的赔偿金外,还要额外罚矿主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拳”真的很“重”吗?一杆土炮,可能会让一只野兔粉身碎骨,但对一头野猪而言,却未必能有挠痒之效。小矿主中其一招,大概真的会一蹶不振,而曾云高们,挨拳之后不过只发出一声窃笑罢了。
兴宁矿难发生后,国家安监局局长李毅中撂下一句话:把黑心矿主罚到倾家荡产!依我看,今后煤矿肯定还会有死人的事发生,不用说罚到他“倾家荡产”,就是一条命罚他100万元这个目标也不见得能实现。何以见得?你这里政策一出,他那里已经有了对策。他可以随时把自己的钞票转移到国外,等你施罚时,他那里早已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再者,大凡黑心矿主,出事后根本不用你说如何罚他,他会主动作出“自罚”的计划。就像南丹矿难后那位罪孽深重的黎矿主,他曾对当地一些贪官表示,“只要能把事情摆平,花多少钱都行”;当然,黎矿主跟兴宁矿难中后要用“3个亿摆平”的曾云高比起来,显然又成了小儿科。3个亿除以123条命,平均每条命是多少?240多万元。而按照山西省政府的“重拳”政策,每条命罚100万元,123命仅罚1.23亿元而已;就算再加上每命20万元的“赔偿金”共2460万元——两项合计1.476亿元,还不及曾云高“摆平计划”的一半。遑论“倾家荡产”,只怕连他的元气都伤不了。
我是说,这种“稻草人”式的政策威慑,根本就不是“矿难”的对手。当然不是说它全无威力,对那些小打小闹的个体小矿主来说,他们的确连一条人命都赔不起,同时他们的经营规模也限制了他们发生矿难的程度,一般情况下死亡不会超过一位数,所以每命100万元的罚金足以让他连裤头都当掉。然而,近年矿难血腥的现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私营矿主(也包括一些国有企业矿主)中的那些违规违法经营者,谁的规模大,谁带来的灾难也就越大。一次又一次让世人惊骇的人间惨剧大都是这些人一手“经营”的,对于他们,每命100万元其实连他们的皮毛都伤不到。
当然,经济处罚虽远非治本之举,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即便是治标,也绝不是像这种一出事儿就提着算盘去向矿主要钱这么简单。
单从经济处罚的角度论,首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严谨的、有效的矿难经济处罚机制。如政府执罚部门要做到对每座煤矿的“家底儿”心中有数。这就需要每座煤矿必须建立起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统计部门如实呈报财务报表。为防止矿主用假账愚弄政府,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还必须建立起煤矿财务审计制度,不定期地对每座煤矿的账务进行审计。这样,一则可以对矿主的“身价”和资金运行有个更接近真实的掌握,在执罚时能做到有的放矢;二则还可对煤矿超产、扩产以及克扣矿工工资等违规或非法行为进行监控。这样做看上去繁琐了些,但以法治矿没有捷径可走。法制从来就是一件细瓷活儿。
其次,必须对煤矿进行分类排队,量力施罚。大矿、小矿、老矿、新矿、优质矿、垃圾矿、公有矿、私有矿等等,统统梳理排队,对他们腰包里有几位数大致有个底儿,最后不搞“一刀切”,而是按照他们家当的上限去施罚,这样就可以提高让他们“倾家荡产”的概率。像曾云高,从他的纳税数额反推,他每年纯收入应在两亿元左右,共非法经营六年,总收入当在12亿元左右,那就判罚12亿元。不过,想必这种人一般不会依法足额纳税。如大兴煤矿设计年产量不得超过3万吨,他按照3万吨的销售收入纳税已经很“合法”了,税务部门也会乐得屁颠屁颠。可事实上他半年就采了5万吨,而这超额的收入恐怕他是不会纳税的。
从中央到地方的有关官员,每逢矿难后都会发誓似的甩出一句“倾家荡产”来,李毅中说过要罚黑心矿主非法所得数额的“三至五倍”,如果真有这个决心,那就应尽快让国家“倾家荡产”的思路上升到政策和法规层面,给曾云高来一个“12亿元乘以5”的处罚,如何?几年来矿难连连,国家和人民已经无法再承受矿难之重,可是时至今日,我们却仍然没有看到一名背着累累“血债”的矿主们“倾家荡产”。
一记两记没有章法的“重拳”治不了矿难,中国的矿难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并发症,官煤勾结、技术老化、市场投机、经济短视、贫富分化、能源紧缺等等,需要一种法制化了体制、行政、经济、观念等“组合拳”联动施治才能见效。山西是煤矿大省,也是矿难多发地,理应在矿难治理方面给全国做个样板,看来治理黑心矿主还是要下真功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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