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情理中的王斌余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5-09-15 电
安崇民

    词典翻出来的法律和情理,对王斌余行为可作两方面解读。从法律条文规定来对王斌余量刑,是确定的、冷硬的;不论有什么原因,不论杀的是否该杀之人,杀人就该偿命。而就情理来说,一个付出劳动的人,理当获得报酬、工资,不论他是农民或是别的什么人;当面讨回工钱不行,请求政府法院、职能部门出面也不能及时讨回;急于用自己的钱而不能,还受到羞辱、打骂,多年的被歧视、被剥夺、被侵害积压了太多的愤懑,王斌余再也不能理智,他以杀人的方式发泄,一口气连杀五人、致死四人。就情理而言,王斌余本是受害者,如果他能等待、如果他继续忍辱负重,也许他能在政府和法律的帮助下讨回自己的工钱,虽然不知何年何月;但他实在不能等、不愿等、不想等了,他在“不想活了”的激愤中,走向了情理的另一面——疯狂杀人。因此,于法于情理,王斌余应该偿命。

    对王斌余执行死刑,首先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生命的尊重。无论杀人动机是什么,无论所杀之人是否是他想杀之人,无论他是多么的“情有可原”,也无论他是否自首,从杀了人(4个)的结果看,他是罪大恶极的。法律不应该对他网开一面,法律也不能因他的悲剧命运而异。姑且不论被害者是否有过失,无论如何不能以结束别人生命的极端方式(包括自己的生命)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何况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解决。

    对王斌余执行死刑,从道德和情理看也是应该的。王斌余是被欺负、被羞辱过,王斌余也通过正常渠道、采用合法方式争取过,在发生凶杀之前,道义和正义都在他一方,但他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主张,遭受着不公平的对待,是典型的小人物、受害者。可是,他用极端的方式来伸张自己的权利既未能获益又加害了别人,则是悲剧者制造了更多更大的悲剧,既危害别人又危害社会,还把自己陷于万劫不复的境地,不会死的他自己找了死。

    如果把王斌余的行为称为壮举,则是对道德情理的玷污,对被杀人员的不公平。如果因为受害就可以枉杀、滥杀,则人道不存、兽行肆虐。王斌余的行为既不是壮举、更不是义举。

    如果把杀人的王斌余当作英雄,是对公理、正义的颠倒。克扣工钱的老板固然心黑,打骂农民工的人固然可恶,其罪不至于死啊。光天化日下,藐视法律、丧失理智杀人不止,人性都没了。这也可称之为英雄?

    倒是杀人王斌余的举动值得党和政府高度关切,这种现象存在不是个别的。当法律、政府管理不能及时帮助那些底层群众,当为富不仁者不受约束,当社会不和谐、不公平因素积累太多,怎么办?王斌余杀人敲响了警钟,执行王斌余的死刑是千方百计避免此类悲剧重演的开始。

    

来源:发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