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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立即停产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5-09-21 电

    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开始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并强调煤矿凡存在其中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等。

    特别规定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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