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对所有的专兼职导游必须按标准支付工资,而且不得向导游员收取“人头费”。市旅游局力图通过旅行社建立导游员薪酬及社会保障机制来遏制“零负团费”现象的产生。未来半月内,市旅游局将对此进行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通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旅行社将被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目前一些旅行社不支付导游员工资的现象,市旅游局要求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员应与导游员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服务报酬和保险的内容。专职导游人员薪酬标准体系应是以基本工资加带团补贴为主体,奖金作为补充,每月工资不得少于540元;兼职导游的薪酬按日工资不得少于6元/小时计发。
同时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本社专职导游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必须为本社上团的导游员和领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招用从其它旅行社调入的专职导游员时,必先查验调出单位给导游员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信证明,才可办理调入手续。如果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导游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对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赔偿办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记者郝迎利实习生孙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