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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格才签合同属违法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7-08-20 电

    公益招聘会部分企业“出洋相”,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要尽快纠正劳动关系不规范行为。 

    18日,一场大规模的公益性“2007年广州市促进失业人员、‘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在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举行,求职者将现场挤得水泄不通。然而,记者发现,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对比,现场仍有部分企业招工给出的劳动关系条件并不规范。有关专家提醒,相关单位必须尽快纠正,以免届时“自找麻烦”。

    试用期期限可长可短?

    在现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一下就要招聘业务员30名。公司现场负责人说,招聘进来之后,公司将对求职者试后两个月,试用合格后,马上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家单位这样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将会遇到大麻烦。

    专家还强调,在试用期的长短上也有讲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必须合法。

    员工“自愿”参加社保?

    在一家招聘仓储员工的摊位前,“可为员工买社保”几个字成了大大的招牌。招聘负责人说,公司本着“对求职者负责”的态度,可以为员工参加社保,当然,如果员工觉得参加社保负担较重,也可以不参加。在现场,还有些企业则明确表示,没有社保。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将来的保障,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社会保险已经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述单位,要么是强调可以“自愿”参加社保,要么是干脆逃避责任不为员工参加社保,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随时服从公司安排?

    在一家流通企业的摊位上,招聘启事列出了不少相当吸引人的条件,但其中有一条:“因工作需要,员工要随时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这种“服从工作安排”,也是有条件的,不能要求员工违背意愿、违反劳动合同地无条件服务。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都要进行约定,企业不能随意强制调整。同时,员工对是否加班也有相当的自主权,企业不能不经劳动者同意就强行要求加班。上述这些规定,企业要注意不要变成违法的“霸王条款”,否则员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随时提出解约并要求经济补偿。 (记者马汉青)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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