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片

延安秧歌闹元宵

延安年味浓起来
 专 题
 公告·法规
 ·您的位置: 新华网陕西频道 >> 延安新闻信息网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
www.sn.xinhuanet.com   2006-01-09   来源:中国延安在线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及《延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按城市规
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其投放量应与城市土地资源,第6条 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须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高度、主要出口绿化指第9条 标第10条 、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

    附图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让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出让双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征得规划部门同意。

    第七条 受让方取得出让合同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八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遵守原出让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并到规划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

    第九条 受让方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获得收益,应按规定比例上交政府财政;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以作补偿。

    第十条 凡出让、转让合同不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征得规划部门批准,其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