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市政府按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等额给予该企业财政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市政府按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等额给予该企业财政扶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市政府在3年内另按其所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等额给予该企业财政扶持。
三、对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地价财政补贴,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下同)每亩不超过6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不超过4万元,办证费用2万元包干,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所需手续和证照。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每亩不超过5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不超过3万元,办证费用2万元包干,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所需手续及证照。
四、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市政府可决定部分或全部配送土地。
五、对外来投资项目,市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收取行政事业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六、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市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所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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