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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务员法草案
www.sn.xinhuanet.com   2006-04-2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公务员制度。11年形势的新发展,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与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2000年8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日前,公务员法草案已正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务员法的即将出台,将使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

    13易其稿草案正式出台

    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纪律与处分、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这一草案增添了2章15条,不少内容均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专家认为,草案凝结了我国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做法,并且已经基本解决了法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基本上比较成熟。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被纳入

    公务员法草案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专家认为,我国党政机关干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立法对他们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职级划分将做较大调整

    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草案还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7等衔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

    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不得违反15项纪律

    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草案沿用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限时进入相关企业任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将予以辞退。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草案还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工资将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能力、工作实绩、年功等因素,体现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 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范畴

    草案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草案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草案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报记者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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