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2日从省物价局获悉,5月1日起,我省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据了解,从5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均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2006年5月1日前已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和年检手续。
今后,凡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凡取得价格评估资质认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取缔。(记者 王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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