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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有法可依
实习编辑:郝晓玲
www.sn.xinhuanet.com   2006-05-24   来源:华商报

    4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召开,由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提交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该条例通过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将有法可依。

针对以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责
任不明确引发纠纷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的原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双方共同分担经济损失。

草案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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