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专家们审议了菊酯类、有机硫类、磺酰脲类、酰胺类及苯氧羧酸类等五大类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专题报告,就标准的编制原则、控制范围、污染因子的确定、监测方法等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虽已在国内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的发展观要求,已难以完全满足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农药行业的特点,制定一系列技术先进、经济活力、实践可行、符合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农药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将不仅有利于国家行政部门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在公平基础上竞争,同时也将对农药行业发展及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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