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日前出台,并经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凡户籍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病住院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各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均可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住院治疗先由诊治医疗机构全额垫付,不预交住院门槛费和押金,住院费按医保规定的报销以后,各人负担部分全额救助,低保户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各人负担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万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万元;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各人负担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万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万元;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各人负担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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