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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选举工作机构的法律依据
www.sn.xinhuanet.com   2006-12-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一项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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