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快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更换、淘汰市区范围内非节水型用水器具通告如下:
一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规定 根据《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凡具有手动或自动启闭控制出水口水流量功能,使用中能实现节水效果的阀类为节水型水龙头;在保证卫生要求,使用功能和排水管道输送能力条件下,不泄漏,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升水的便器为节水型便器;具有延时冲洗、自动关闭和流量控制功能的便器用阀为节水型便器冲洗阀;采用接触或非接触控制方式启闭,并有水温调节和流量限制功能的淋浴器为节水型淋浴器。为此,建设部明令淘汰上导向直落式水箱配件、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进水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9升以上便器水箱、双门调节式(俩个调节阀门)淋浴控制阀等用水器具。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设计、采购、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自即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设计、采购和使用的水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 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使用节水型龙头;淘汰一次性冲水量在9升以上便器水箱,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6升的便器,有条件的应使用两档式便器水箱配件;采用双控调温型沐浴控制阀。否则,市发改委不予办理核准备案,市规划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三、禁止销售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市区建材市场和经销门店不得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水阀、淋浴器。凡经销、代销单位、个人,必须将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于2006年12月底前彻底清出销售场所。违反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区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技术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发改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对建材市场和销售门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限期更换公共场所、居民户中使用的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含公共浴室),由房屋设施的产权或经营单位负责,于2007年3月底前全部更换淘汰非节水型水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的更换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节约用水办法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单位进行查处。
各居民用户于2007年5月底前,自行更换淘汰非节水型水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对老居住户确实无法更换的,必须采取节水措施。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辖区居民用户的更换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增强全民节水意识,自觉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全面普及推广使用节水型的生活用水器具。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节约用水措施,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国家节水型城市目标。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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