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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www.sn.xinhuanet.com   2007-01-05   来源:蓝田县教育局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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