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教育组、局属学校:
按照我局安排,各乡(镇)教育组、局直属中小学校从2005年11月20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县中小学中的财政供养人员在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改。现根据《蓝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蓝编办发〔2005〕17号〉和《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擅自离职人员的处理意见通知》〈市教发〔2003〕11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就对自查结果的进一步核查落实和对擅自离职人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局属学校要对本乡(镇)、学校(局属)的在册(财政供养)教职工人数、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和离职的教职工人数,进行逐校逐人核查,在摸清底子,吃透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本乡(镇)现有初中、完小、初小、教学点数;2、本乡(镇)或学校(局属)在册教职工人数、实有教职工人数及未在职教工人数〔乡(镇)教职工人数中包括初中教职工人数〕;3、未在职教职工的基本情况(离职进修、长期有病、乡际借调和擅自离职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学校;离职进修人员进修学校名称、进修学历的层次、进修起至时间;长期有病人员所患疾病及离职时间;借调人员原所在乡(校)、现所在乡(校)及借调时间;擅自离职人员的家庭住址、离职起始时间及被单位停薪时间。)
乡(镇)自查报告形成后,要经有关学校校长和教育干部签字并加盖印章;局属学校自查报告形成后要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印章。各乡(校)应于2006年元月10日前上报县教育局人事保卫科。
二、根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市教人发〔2001〕16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者,均属长期擅自离职人员。对长期擅自离职人员,应按照"以经查实、当即停薪"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有关停薪手续,同时以公函形式通知本人,要求在离校后15天内限期上岗或办理调离(辞职)手续。
三、根据《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对擅自离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对逾期拒不返校或拒不办理有关手续的教职工,按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由乡(校)报经教育局及有关县级部门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部,实行人事代理。
对按照要求限期返校上岗者,由本人所在学校和乡(镇)出示证明,为其办理重新启薪手续,同时按照《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市教人发〔2000〕001号,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当月日均工资,按照《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市教人发〔2001〕16号和《蓝田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擅自连续离职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上二十天者,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凡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经所在学校和乡(镇)同意后上报县教育局人事保卫科。
四、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行乡(校)教职工在职到岗情况月报制度,每月底各乡(镇)、直属学校(单位)将本乡(校)离职教职工基本情况(包括原有的和新增的)以上述自查报告的形式上报县教育局人事保卫科。
五、教育局对清查、上报、处理离职教职工的工作实行校长和教育干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虚报、漏报、迟报或违反有关规定而处理不当者,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