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陕西频道1月24日电(郝晓玲) 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数据显示,陕西需要常年救助的农村特困人口近200万,占全省农业人口的6.8%。2005年,省委、省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全省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06年底,全省纳入低保37.3万人,人均每月补助25元;临时救助151.7万人,全年支出保障金1.99亿元,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自2004年9月民政部青岛会议后,及时开展了农村低保制度专题调研,召开了部分市、县、乡(镇)基层民政干部座谈会,形成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方案。省政府两次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了研究。2005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陕西坚持从省情出发,遵循“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的原则,分阶段、有步骤实施,不断完善,稳步推进。一是突出建立“大低保”框架。首先将45.6万五保户、特困户纳入低保,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其他154.8万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特困人口,按每户每年50元或1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这样将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了政府救助的范围。二是突出建立机制。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上半年,是陕西农村低保工作的起步阶段。各地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重在建制”的工作思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农村低保实施方案。三是突出规范管理、按标施保。2006年下半年以来,农村低保进入到有序、正常运转的阶段。陕西结合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时调整了农村低保有关政策,将五保户从农村低保中剥离出来,根据不同的救助政策和标准,对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实行分别管理、分类救助,同时按人进行救助,纠正了按户平均分配的做法。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同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支出、省级补助比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6年,全省农村低保共投入资金1.99亿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7000万元。2007年,省、市、县财政将在上年基础上增加投入7000万元,其中省财政增加投入50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按照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人口总数、特困人数、人均财力等因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了农村低保制度在全省均衡发展。(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