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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2006 年- 2010 年)》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定于 2007 年 5
月举办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通过开展残疾人职业竞赛活动,检阅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成效,推进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展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精神风貌,营造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就业;激发广大残疾人学科学、学技术的热情,增强参与社会竞争能力。
二、竞赛组织
本届竞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主办,设立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组委会”),负责协调、确定有关竞赛的重大事项,全国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建立赛区组委会,具体组织赛区选拔赛活动。
三、竞赛形式
本届竞赛分为省级竞赛和全国竞赛两个阶段。 2006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开展省级选拔赛。全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于 2007 年 5 月组织开展全国决赛活动。
四、竞赛项目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引导残疾人就业、与国际接轨等因素,设置以下 32 个竞赛项目:
计算机类( 7 个):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组装)、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www
网页设计)、计算机操作员(英文文本处理、英文排版)、制图员( CAD 制图、 CAD 机械)。
工艺、美术类( 7
个):工艺染织制作工(蜡染、扎染)、广告设计员(海报设计)、摄影师(室内摄影、封面摄影)、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珠宝制作)、陶艺师(陶艺)。
服装类( 3 个):服装制作工 ( 男服制作、女服制作)、服装裁剪工(服装裁剪)。
手工制作类( 8 个):竹藤制品加工工(藤编、柳编)、手工木工(木雕、家具制作)、工艺编织工(钩针编织、结形花边、手工编织)、手绣制作工(刺绣)。
其他( 7
个):美发师、保健按摩师(盲人保健按摩)、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装配与测试)、焊工(电焊)、插花员(插花)、水彩绘画、西式面点师(蛋糕装饰)。
除上述竞赛项目外,全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立若干表演性项目。
五、裁判和命题
裁判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竞赛组委会审核确定。全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和其他专家,统一命题并制定相关规则,可以公开的试题和规则将提前印发各地。
六、表彰与奖励
(一)优秀选手
1 .获得钩针编制、结形花边、 CAD 机械、手工编织项目第 1
名的选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章;获得其他竞赛项目前 2
名的选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章。
2 .获得各项目(钩针编制、结形花边、 CAD
机械、手工编织项目除外)前五名的选手,由所属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晋升高级职业资格;已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3 .获得钩针编织、结形花边、 CAD 机械、手工编织项目前 5 名的选手,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专项能力证书。
4 .获得各项目前 8 名的选手,由全国竞赛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章。
5 .对未进入前八名但表现突出的选手,全国竞赛组委会可给予精神奖励。
(二)团体
全国竞赛组委会设团体总分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等团体奖项,并为获得团体奖的代表团颁发奖牌。
七、参赛名额
以省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全国竞赛。各代表团参赛选手名额按以下原则确定:每省参赛选手不超过 30 人(举办地可增加 10 人),单项不超过 2
人;年龄在 45 岁以下、身体状况稳定的省级竞赛优秀选手,具有参加全国竞赛资格。
八、竞赛经费
省级竞赛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请各省劳动保障厅(局)和残联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并于 2006
年底前完成省级竞赛。劳动保障厅(局)要加强对竞赛活动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并会同残联组织专家共同做好命题和规则制定工作;从残疾人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按照上述各竞赛项目所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合理确定对省级优秀选手的表彰奖励措施,落实职业资格晋升等待遇。残联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协调、组织和落实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竞赛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