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局):
为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残疾人的竞争
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定于2003年5月共同举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确定今后每四年举办一届,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制度化。现就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03年5月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赛区举行,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竞赛项目共分 5类22项:
计算机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组装)、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程序)、计
算机网络管理员(www网页设计)、计算机操作员(英文文本处理)、制图员(CAD制图)。
服装类:缝纫工(男服制作、女服制作)、裁剪工(服装裁剪)。
工艺、美术类:工艺染织制作工(蜡染/ 扎染)、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珠宝制作)、广告设计员(海报设计)、摄影师(室内摄影、竞赛封面摄影)。
手工制作类:竹藤制品加工工(藤编/ 柳编)、手工木工(木雕、木柜制作)
、工艺编织工(钩针编织、结形花边)、手绣制作工(刺绣)。
其他类: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装配与测试)、美发师、保健按摩师(
定于2002年10月以全国保健按摩技能邀请赛的形式提前单独进行)。
三、竞赛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标准》(高级工)的规则标准并参照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 要求组织竞赛。
四、竞赛组织 成立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将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名誉职务,由劳动保障部、中国残联、民政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领导和三个赛区所在地的政府领导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等若干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届时三个赛区要分别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残联、劳动保障厅(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赛区组委会,并在全国组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赛区组委会下设裁判组、协调组、宣传组、服务组等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协作。
五、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全国决赛各竞赛项目第一名的选手,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第二至五名的选手,由全国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他选手由竞赛委员会颁发参赛证书。 (二)获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三)竞赛设优秀组织奖。组委会将从参加比赛的单位中评选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
(四)获得竞赛前五名的选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在现有技术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参赛办法 (一)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团参加全国比赛,每个省(区、市)的参赛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2项,每个项目不超过2名选手。
(二)
参赛选手须经公开选拔,确保选手能够代表该地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最高水平,且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状况稳定。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劳动保障厅(局)应于2002年12月底以前,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于2003年2月底前将《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登记表》报全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各地要充分认识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促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省级竞赛应以推动本地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出发点。2003年初,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将制定各竞赛项目的竞赛细则及评判标准并下发各地,各省应根据竞赛细则和评判标准选拔和组织优秀选手,强化集训,认真准备,组团参加全国大赛。
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514121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