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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物价局8月22日下发通知,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陕西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
通知明确,择校费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等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另外,择校费可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记者
王向华 实习生 王文 雷习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