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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为什么不应该连株家庭
www.sn.xinhuanet.com   2007-12-12   来源:西安晚报

     ■邹云翔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又有人要离婚了”,网友一针见血的评论让我感觉到心痛,央行关于二套房的认定,事实上将家庭,这样社会本该保护的细胞作为了防范的对象,如此的规定违反了基本的法理,易于诱发道德风险,对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

    笔者认为,违反规定的是人,而我们法规惩罚的却是家庭,这是现代的“连株”,本质是对于家庭社会作用的无视。抽象的讲家庭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人否认,但是一到具体的执法中,“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人对家庭的眷恋,却成了执法者降低执法成本的一个捷径,于是乎,在很多执法者的眼中,家庭不再是他们保护的对象,个人权利的堡垒了,而是成为权力“围点打援”的工具了,在执法者眼中,违反法律的不再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是他们本应保护的家庭了,以家庭为纽带,强加了一系列的义务,此时我们发现在国家与家庭的关系中,国家成了说一不二的权力主体,而家庭成了唯唯诺诺的义务主体了。

    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本质上强调了国家保护家庭的义务,而家庭对于国家来讲是个权利的主体。家庭权利本位,说白了就是家庭相对于个人要有着某种优势,当个人承担着较重义务时,在家庭中却能免于一定的义务,只有这样家庭对于个人的呵护才能体现出来,国家对于家庭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而央行二套房的认定,恰恰违反了这样基本的法理,其通过将家庭置于比个人更不利的地位,实际上破坏着家庭。(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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