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回自己应得的10.8元利息,延安七旬老人张朝恭将延安市邮政局告上法庭。日前,宝塔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张朝恭一审胜诉,判决延安市邮政局一次性支付10.8元。
张朝恭是延安卫校的退休教师,2004年11月25日,他在原邮政储蓄延安市卫校代办点存款5000元,存期为1年,2005年11月29日提取本息时,该代办点支付本息共计5079.5元,并出具了清单。当时他并没有认真核对。2007年11月,他对各种票据进行整理时,发现一张由中国银行在2005年11月30日出具的5000元取款回单,经与邮政储蓄清单进行比对,他发现两份存单的金额和存期均为5000元和一年,存取款的时间也仅仅相差几天,但存款利率却有所不同,中国银行的回单显示,存款利率为2.25%,而邮政储蓄清单上利率栏为空白。他查询后得知,2004年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也是2.25%,税后利息应为90.32元,而邮政储蓄将他的存款利率下调了0.27个百分点,少给他支付10.8元的利息。他查阅了相关法律后认为,原邮政储蓄卫校代办点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延安市邮政局起诉到宝塔区人民法院。
近日 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判决延安邮政局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朝恭少付利息10.8元。
据张朝恭讲因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写入邮政局“暗中违规降低存款利息”等内容他已经提起上诉。(记者 刘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