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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11日举办的“高考移民”问题法律研讨会上,部分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的父母焦急地向律师咨询。记者 唐勇林 摄
离2008年高考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陕西西安市民李华(化名——记者注)仍在为女儿争取一张准考证而四处奔走。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包括李华的女儿在内的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4月1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4日,考虑到法院处理案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高考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了避免出现难以弥补的后果,考生家长委托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停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作出的取消张某等考生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让考生参加高考,再等待法院的判决。
5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称不接受这一申请,同时告知考生家长,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据悉,包括此案原告在内,共有88名现籍西安的考生被取消了高考资格。
离高考不到5个月被取消报名资格
今年的春节,李华一家过得非常不痛快。春节前夕,她接到电话通知,说正在上高三的女儿被取消了高考资格,原因是“户籍及学籍不满三年”。
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李华家当时就炸了窝。
“从那个时候到现在,我们家几乎就没有平静过。”李华说,“我丈夫本来就不想落户到西安,这下更埋怨我了。女儿就更不用说,她指责我:‘你干吗要把我们家迁到西安来啊?你毁了我一生。’女儿以前很乖,学习也很好。但获悉这个消息后,她都不想上学了,刚开始是偷偷看电视,现在是明目张胆地看。我们还不敢说重了,说重了,她就质问我们:‘我学习有什么用啊?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
据李华介绍,今年在西安像她女儿这样被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的88名学生,分布在西安市灞桥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雁塔区、长安区、户县等多个区县,原籍分别是四川、重庆、河南、山东、江苏、广东、山西、河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这些家庭落户西安的原因主要有3种:一是投资落户;二是引进人才落户;三是购买商品房落户小城镇。此次提起集体诉讼的12户都是因在灞桥区某小区买房而落户的。
李华一家2006年在西安买房,2007年迁入户口。她是河南油田的一名职工,还有一年时间就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她现在居住的小区,外来人口占了一半以上,有不少人和她来自同一单位。“我们在油田工作,流动性很大,一般退休的时候都会选择到大城市购房落户。当初开发商也是看中了我们的这种心理,到很多油田都设了办事处,所以我们油田就有很多人在这个小区买了房子。”
李华说:“我们买房花去了全家多年的积蓄,不可能不慎重。我们来看房就看了三四次,除了看环境、医院外,也包括咨询孩子上学的问题。当时女儿已经上高一,之前我们也听说过有些地方有落户时间的规定,尽管之前小区已有邻居的孩子刚转来户口便参加了考试,但我们还是不放心,跑到市、区招办咨询。在区招办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说只要政策不变是可以的。我们还不放心,又跑到市招办,市招办答复:不是有红头文件吗?一般不会变,就算有改变,也会提前告知的。所以我们才放心地把户口迁到了西安。”
除了口头的答复外,让李华他们感到踏实的还有几份红头文件,其中一份是西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30日签发的批转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在县人民政府住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含阎良、临潼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其中就包括“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自建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让他们备感欣慰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切实保障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007年12月,李华等人的子女按规定顺利地完成了报名等一系列程序,并取得了准考证号。不料,1月底,他们却突然获知被取消了报名资格。
他们在2月底收到的区招办的书面通知上写道:依据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28号)精神,在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查明你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三年”的规定,现取消你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
记者经查询后获悉,陕招办[2007]28号文件是2007年11月16日发布的。
部分家长:我们不是高考移民
老家在四川省巴中市的老苏是大家公认最冤的一个——老苏早在1996年就来西安打工,孩子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在西安上学。老苏2003年7月在西安市买房,因为公安局系统升级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正式落户是在2005年11月。虽然不满3年,但即便按陕招办[2007]28号文件的规定,他的孩子也是可以报考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前户口已经迁入者,仍按2005年高考报名条件执行。但是老苏的孩子也被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
老苏去找说法,对方就一句话:你的户口属于非正常户口迁入。老苏感叹说:“他们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虽然招生部门没有说我们的孩子是高考移民,但另一方面却又不准我们的孩子参加高考,这是什么逻辑?”考生家长张明(化名——记者注)这样质疑。他告诉记者,他的孩子的户口是2006年9月迁入西安并到西安上学的。
在找说法的过程中,张明听到陕西省招办一位官员说了这样一句话:我们要保护41万名陕西考生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和老苏的遭遇让他证实了自己的猜想,之所以被取消高考资格根源还在对“高考移民”的推定。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灞桥区招办的答辩状再次证实了张明的猜想——两份答辩状都提到: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指出,“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教育。这种现象(以下简称‘高考移民’)已引起户口迁入地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个别地区甚至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地高考具体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要针对高考移民现象对本地高考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商请有关部门从严掌握、审慎出台以‘高考优惠’为条件发展本地经济和吸引人的政策,以免给高考过多的承载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年限结合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考报名办法。”
灞桥区招办认为,12名被答辩人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这12人都是通过其父或母在西安购房这同一手段将户口落在西安的,而这12名考生及其家长均未在西安居住,至今父母一方仍为河南省常驻户口,且有工作和住房。其父母在西安买房是为了将考生户口迁入西安市参加高考,这12人中有5人是在西安市高考网上报名期间才迁进来的,其目的不言而喻。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则认为,12名被答辩人提出西安市政府文件中关于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可是西安市只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即小学到高中段的教育,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属教育部和省政府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由教育部和省政府制定、解释,市政府文件对高考事项没有决定权。“作为招生考试部门,始终以主持公平、公正的考试为己任,由于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下达到省,如允许不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考生报考,必将侵犯陕西省广大考生的利益,对陕西考生不公平,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陕西省考生的利益。”
“可我们不是高考移民!”张明说,“我们这些家庭,从地域看,大多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户籍迁出地看,大多来自农村、小城镇、矿业企业(如油田)等。我们迁居西安,是综合考量了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居住环境、生活成本、孩子教育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是为了给家庭、个人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户口来看,高考移民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或办理假户口,或买户口,或挂靠户口,大多是考生一人户口迁移,而且都是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的行为。我们是政府批准的合法户口迁移,大多是举家迁移,少部分是孩子或随父亲或随母亲一起迁移户口。高考移民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是从高分区向低分区流动。而我们这些家庭的来源地除了河南、山东、江苏等省分数线高于陕西外,四川、山西、广东等省的分数线与陕西的分数线基本一样,重庆、青海、甘肃、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分数线都比陕西的低。有这样的高考移民吗?” (记者 朱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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