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婷报道 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31日,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工商、卫生、畜牧、环保等7个部门在榆林城区世纪广场开展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的方式进行,共散发宣传材料4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百余人次。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条例强调,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