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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陵基金会财务管理
2008-04-01   来源:黄帝陵基金会

    位于陕西省黄陵县的黄帝陵是海内外炎黄子孙拜谒、祭奠中华民族始祖的圣地。整修黄帝陵工程举世瞩目。为满足海内外华人崇敬始祖、诚心自愿捐赠的要求,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黄帝陵基金会章程”,为作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筹集

    第一条 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主要是台、港、澳及国外华人友好团体和个人自愿为整修和保护黄帝陵捐赠的资金或实物。

    第二条 接受各界为整修和保护黄帝陵举行义画、义卖、义演、义诊等活动的捐赠。

    第三条 通过有关部门出版、出售有关黄帝与黄帝陵书刊、资料,发行纪念性邮品、纪念币、纪念品等方式集资。

  第二章 褒扬办法

    第四条 个人捐赠

    (一) 凡为整修黄帝陵捐款修建单体建筑物者,授予特级荣誉证书,在“捐赠建筑物留名碑”上刻名,并在国家发行的报刊上登报鸣谢。

    (二) 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授予特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注明捐赠数额,登报鸣谢。

    (三) 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授予一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注明捐赠数额,登报鸣谢。

    (四) 凡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授予二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注明捐赠数额,登报鸣谢。

    (五) 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者,授予三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登报鸣谢。

    (六) 凡捐赠人民币1千元以上者,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发给纪念证书,赠送纪念品。

    (七) 凡捐赠人民币100元以上者,发给纪念证书,致函感谢。

    (八) 凡捐赠人民币50—100元者,赠送纪念品。

    (九) 凡捐赠人民币50元以下者,载入纪念册。

    第五条 团体捐赠

    (一) 凡捐赠修建一单体建筑物者,授予团体特级荣誉证书,在“捐赠建筑物留名碑”上刻名,并在国家发行的报刊上登报鸣谢。

    (二) 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授予特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注明捐赠数额,登报鸣谢。

    (三) 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授予一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注明捐赠数额,登报鸣谢。

    (四) 凡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授予二级荣誉证书,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刻名,注明捐赠数额,登报鸣谢。

    (五) 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者,授予三级荣誉证书,登报鸣谢。

    (六) 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下者,载入纪念册,发给纪念证书,致函感谢。

    第六条 凡捐赠物资、外汇者,按当时当地的物价和汇率折价后照上述办法实施。

    第七条 凡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均由基金会举行捐赠仪式。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凡捐赠者统一填写《捐赠登记表》,由基金会开具收据,造册登记。

    第九条 捐赠的款项,由捐赠单位和本人汇入基金会指定的专户银行。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运用范围,按年度基建计划和其它应使用基金的开支项目计划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由国家审计部门对筹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对违犯规定和财务制度者,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帝陵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