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白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4-02-26 电 | |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太白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太白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引荐人)。(本县现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到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争取资金、项目的酌情考虑)。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
奖励标准: l、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含无偿拨款、国内外资助、赠与)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或资产的价值额的20%给予奖励。其中,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以政府名誉争取,并且列入国家和省计划项目的不予奖励,但可以抵顶部门引资任务。 2、引进有偿资金的:若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低于银行利率的差额全部奖励引荐人;利率等于或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确定奖励金额。 (二)
奖励办法: 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受益单位出具受益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转交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引进国外项目的,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县外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等项目)的,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以设备或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向县发展计划局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兑现。县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全部交县招商局,县招商局转交引荐人。乡镇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局在受益乡镇财力中扣除奖励资金,并拨付县招商局局,招商局兑现。 第六条 引荐国外贸易出口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按实际贸易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出具信用证、银行外汇记帐单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兑现。县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交县招商局,县招商局转交引荐人。乡镇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局在受益乡镇财力中扣除奖励资金,并拨付县招商局,招商局兑现。 第七条 引荐人未申报,经调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补办有效证明后,按奖励标准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干部职工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否则,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 第十条 对于获得奖金的引荐人,由县招商局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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