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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取择校费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www.sn.xinhuanet.com   2007-08-23   来源:西安日报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这是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

    据了解,目前我省公办高中择校费标准没有改变,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等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还指出,择校费可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同时,各有关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另外,择校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3〕36号文件执行。

    注:我市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为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八十三中、交大附中。

    又讯省物价局昨日发出公告,将我省境内2007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予以公示。如果广大学生和家长发现学校违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拨打全省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投诉。广大学生及家长可以登录省价格信息网进行查询。 (记者顾荣实习生李梦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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