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教基〔2007〕55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申报
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高中”)创建工作,发挥省级示范高中的示范、帮扶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
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基〔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级示范高中申报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基本原则
省级示范高中的申报、评估以“坚持标准,平稳操作,注重实效,推动发展”为基本原则,要求申报学校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高质量、有特色、帮扶薄弱校、发挥示范性”的要求办学。
二、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省级示范高中的学校必须高水平达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满三年。
2.学校能够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能够严格按照教育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实施学校建设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至申报时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3.学校办学行为规范,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课程计划;没有违规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复读班和补课班行为;招生行为规范,没有因违规招生被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分的记录;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政策,无违规收费行为。
4.学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其它学校发挥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且能够对外帮扶1-2所薄弱学校,对内落实对贫困生的救助措施。
三、申报及评估程序
1.自评
申报学校要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党、政、工、团及教职工代表等,严格按照省上颁布的《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进行逐项自评,做出自评结论,经学校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写出自评报告。
2.申报
学校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并同意学校自评报告后,以政府名义向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审核、评估,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示范高中标准后,由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
3.验收
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至6月对申报学校进行调研指导,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评估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研讨、问卷调查、听课评课、查阅资料、观察巡视等方式,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并对帮扶学校发生的变化进行考察。评估验收要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
4.公布
陕西省示范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并听取市、县、学校和社会各方意见,经省示范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教育厅命名“陕西省省级示范高中”,并予以公布。联系人:郭
强 电 话:87338627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示范高中△ 申报 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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